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5篇
调研报告应该在讨论部分讨论研究结果的意义和影响,调研报告的质量可以对组织的决策和绩效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是85报告网小编为您分享的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5篇,感谢您的参阅。
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篇1
一、当前社区(驻村)民警队伍现状
(一)警力配置。建立7个警务室(主城区3个(先锋、金华、汉姜古城),工业园区1个(经开区警务室)、农村3个(双石、大同、思延)),每个警务室落实1名专职社区民警,2到3名辅警模式,因辖区面积较宽广,囊括了主城区、工业+农业园区、农村山区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工作,对于偏远山区要求社区民辅警每日必须有人24小时驻勤。
(二)硬件配备。目前,每个警务室都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办公用房,双石、大同、思延、经开区警务室在原一乡一派出所修建派出所办公,民辅警有独立办公室与生活区。汉姜古城警务室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办公,金花、先锋警务室在8.10特大暴雨中受灾,现在**派出所内办公,目前先锋、金花、汉姜古城、思延警务室新址已经选定,目前已经进入装修设计阶段,预计在下半年装修完毕。每个警务室配备有2到3台电脑,1到2台打印机,2到3不移动警务终端,双石、思延各配备警车一辆,经开区与大同共用警车一辆,每个警务室配备1到2辆电动摩托车。
(三)职责任务。因派出所面积宽泛,各警务室承担的职责各异。在一网考为工作核心与导向作用下,主要承担着人口管理、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服务群众等诸多职责,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租赁房屋、复杂场所以及涉枪、涉爆、涉毒等危险物品单位;掌握重点工作对象等基本情况,熟知重点单位、行业场所数量,掌握重点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警务室民警还要负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查办案件、完成追逃破案等任务指标,警务室民警承受了繁重的工作压力。
二、加强社区警务的主要措施
(一)推行流动警务室,提高了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效能。为解决派出所人员少入驻警务室时间不能保障的问题,推行了流动警务室的工作机制,依托派出所现有的警用面包车,组建了三人一车流动警务室,由一名民警和两名协勤人员乘驾一辆警车组成一个流动警务室,积极推广四头儿工作模式,即:入户访查到炕头儿,法律宣传到街头儿,预警短信、宣传材料发送到群众手头儿,代办和预约服务温暖到群众心头儿。同时,对警用面包车实施合理改造,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350兆对讲机、录像机、照相机、单警装备等器材,完善了车载电子显示屏、播音喇叭等便民服务设施,使流动警务室集接处警、打击、防范、宣传、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身,有效促进了社区警务室建设健康发展。
(二)返聘二线民警重返一线,破解了警务室有室无警的问题。为解决城区警务室有警无室的问题,深挖警力资源,提出了启用已达科级任职年龄界限的免职二线人员充实社区警务室的构想,给予经济补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二线民警自愿报名,双向选择的原则,首批挑选了一批老民警,重返一线,担任社区民警。这批民警都有着在一线工作的经历,其中有许多人担任过科所队长,年纪最大的59岁,还有一年即将退休,但依然有着强烈工作、奉献余热的愿望,一门心思扎根社区警务室工作,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
(三)开通网上警务室,搭建了警民沟通新桥梁。为26个警务室均配备了笔记本电脑,联入互联网并建立了虚拟警务室,26个社区警务室全部开通了网上警务室,开设了便民服务、警民互动、警情通报、警方提示、举报投诉、在线交流等多个栏目,并规定社区(驻村)民警每天必须登陆网上警务室开展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的求助、咨询、建议、举报等信息;通过便民服务、在线交流等栏目推动警务公开,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根据辖区治安状况及发案特点,依托警情通报和警方提示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工作。群众可登录网上警务室在线或离线咨询,预约办理户口、身份证等业务,反映辖区治安情况、社情动态,提出对派出所工作、社区警务意见、建议。
(四)实施科技强警,强化了社区警务室信息化建设。为提升社区(驻村)民警的防范效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经费保障,主要交通干道、温室大棚聚集区和重点要害部门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珍稀皮毛动物养殖户在社区民警推介下全部安装了电子报警装置,有效地预防了事故案件的发生。同时还要求社区民警每季组织召开一次警民恳谈会,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每月召开一次警情通报会,向社区干部通报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治安防控措施,每周发布一次治安预警周报,提醒居民加强自我防范。
(五)落实绩效管理,激发了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借鉴精细化管理理念,研究制定了《派出所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实施了对社区(驻村)民警的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坚持表彰奖励向基层实战单位和一线民警倾斜的要求,对基础工作扎实、辖区治安秩序好、发案少、群众满意,及时发现和提供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提供重要线索破案的社区(驻村)民警,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当前社区(驻村)民警队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社区(农村)警务必须有足够的警力保障。目前,除去所长、内勤、办案民警,社区(驻村)民警只能兼任,而每名社区(驻村)民警,管辖人口大多在1.5万以上。然而社区(驻村)民警承担的职责、现有工作条件,决定了大量工作仍靠人力面对面来完成。显而易见,社区(驻村)民警不足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影响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持续发展的最大的瓶颈因素。
(二)部分派出所领导对社区警务工作重视不到位。从整体情况来看,派出所领导对社区工作重视程度高,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推动这项工作。但是,部分派出所领导存在重视考核工作,轻视基础工作的不良倾向,导致警务室民警难以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到深入辖区、深入群众、搜集情报线索、指导安全防范和强化治安管理等工作上,现在还流于在家接警出警办案,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治安防范、矛盾化解、服务群众等基础工作上,造成派出所基础防范不牢、动态管理水平低下。
(三)社区(驻村)民警工作压力较大。当前,社区(驻村)民警既要维持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落实上级部门分配的任务,还要应付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导致每天从早到晚地干,疲于奔命。另一方面,由于社区(驻村)民警直面群众,有的群众把警察当作万能人,经常被置于各类矛盾的交汇点,啥矛盾都交民警解决,啥困难都找民警帮助,要求苛刻,使民警工作开展难度很大。调查中发现,社区(驻村)民警普遍认为身心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工作压力大,精神上空虚,不想心甘情愿常干。
(四)社区(驻村)民警业务能力不够强。从社区(驻村)民警现状来看,工作能力离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有一定的差离,表现为:一是不愿意俯下身子。由于社区(驻村)民警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交通工具配备不足、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实现问题,导致社区(驻村)民警不愿下基层,工作浮在表面上,下基层的主动性不强。二是不懂得做群众工作。个别社区(驻村)民警缺乏社会经验,不懂群众心理,不懂群众语言,不懂与群众打交道的方式,和群众说不上话,不能很好的与群众融为一体,打成一片。三是不善于发动群众。一些社区民警不善于与乡镇(街道)领导、治保干部、村(居)委会人员、乡贤人士等协调关系,不能充分发挥好他们在社区管理防范中的作用。同时一些社区民警宣传组织能力不强,不善于组织群众,社区群众发动不起来,造成社区民警工作中唱独角戏。
四、加强社区(驻村)民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抓好思想教育,培养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在社区民警中大力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性质宗旨教育,执法理念教育。开展向服务群众的英模范党育、周希胜等学习活动,引导民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关注民生、体恤民情、顺应民意、保民平安。时时处处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通过社区民警的工作,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方便,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安全,只有这样就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积极争取增加编制,科学有效置换警力。根据当前全县公安机关警力资源缺乏的现状,应积极争取编制,多渠道招录警力,大力引进优秀人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行公安文职人员制度,把从事内勤工作警力置换出来到社区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警务室协勤配备力量,协助社区民警清查户口、宣传群众等,增加社区工作力量。
(三)抓好业务培训,提高社区民警的职业能力。素质决定水平,水平决定成绩,提高社区民警的业务素质,做好社区工作的重要途径。一是开展岗位练兵。搞好社区工作需要掌握和占有大量的基础信息,不下苦功夫不行,没有刻苦的精神不行,要在社区民警中大力倡导勤学苦练的精神,定期开展熟悉人口等比赛,树立刻苦学习的典型,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氛围。二是搞好业务培训。二是搞好业务培训。治安部门要开设网上社区民警应知应会专栏,为社区民警提供学习平台;每年要组织一次社区民警培训,提高社区民警的综合素质;定期邀请专家授课,提高社区民警解决难点问题的能力;适时召开现场会,使社区民警更好的掌握做社区工作的方法。三是抓好传帮带。三是抓好传帮带。在新老社区民警交结时,要改变以往简单交接户口册、重点人卷宗的情况,规定新老社区民警交接前,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由老社区民警带新社区民警深入社区熟悉情况,待熟悉情况一个后,再进行工作交接。
(四)强化机制保障,营造栓心留人的工作、生活环境。一是要建立警力下沉机制。一是要建立警力下沉机制。要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新录用的民警岗位必须安排在派出所担任社区(驻村)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其他安排。二是提高社区(驻村)民警的福利待遇。在执行补贴等福利待遇时,向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倾斜,如:派出所民警实行高额保险制度;保证派出所的补贴多于机关,装备保障好于机关,奖励指标高于机关;在兑现补贴方面,建议对派出所民警每人每月补助津贴300元。三是提高社区民警的政治待遇。要坚持干部从基层来的原则,竞聘工作中适当增加从社区(驻村)民警中提拔任用干部的比例。同时,增大社区民警的奖励、入党等比例,使社区(驻村)民警有干头、有盼头、有奔头。四是推动社区(驻村)民警进村(居)委会班子任职。积极与街道办、镇街领导进行协调,促进社区(驻村)民警进入村(居)委会,这既为民警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又能提高民警政治经济待遇。
(五)加强监督考核,增强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一是制定细化警务室考核标准。将警务室划分为四个等级,年终对一级警务室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对二、三级警务室作为重点进行督导;对不合格警务室,要取消社区民警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资格。二是建立捆绑考核奖惩机制。将警务室整体工作达标情况作为考核派出所领导的主要指标,对警务室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在提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对警务室工作落后的,视情调整派出所主要领导的工作岗位,直至免职。三是加强对社区(驻村)民警的管理和监督。每月组织一次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内务管理、勤务制度、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服务群众等方面的明察暗访,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同时,认真接受群众对社区(驻村)民警工作的监督,对群众投诉事项,及时组织核实,视情予以处置,并向群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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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篇2
社区养老,主要是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具有就近、专业、便利和成本低廉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发挥社区养老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构建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真正全面实现“老有颐养”的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xx区社区养老现状
截止20xx年底,xx区户籍总人口为93万人,老年人口为20.2382万人,占总人口的22%。近年来,xx区社区养老工作积极推进,老人们不同程度都享受到了社区养老服务。
1、基础设施建设情况。xx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层面有6家,社区层面有118个社区设立了养老服务站。其中,符合xx市标准的有98个,a级(50 平方米以上)66个,aa级(面积100平方米并拥有5张床位)16个;aaa级(面积150平方米并拥有10张床位)16个。77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由社区自己运行;19 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是由街道社区提供用房,交给社会组织运行;2 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是由社会组织租赁,街道提供一半租金。有78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装修费用由街道出资,20个由社会组织出资,通过申请公益创投予以补贴。
2、服务项目开展情况。xx区各社区养老服务站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积极开展照料和托养服务、就餐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及文体活动、保健、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30余项。金陵六村等37个社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南秀村、大方巷等11个社区开展短期托养服务;工人新村等19个社区开设了“银发餐桌”。 38个社区能够开展康复训练;41个社区建立“心灵茶吧”;依托“心贴心”修脚网,建立了16个固定点,成立了14个上门服务组,为1万多名老人开展低偿修脚服务。大方巷社区开展音乐照顾服务,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深入养老机构及社区开展活动96场次,服务3000人次。
3、社会资源利用情况。近年来,瑞海博老年康复中心、鹤颜养老服务发展中心、青春助老驿站、朝夕相处养老服务中心等一批社会组织陆续进入社区,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目前,全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共有39家,其中专业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站运作的有21家。在区政府提供租赁房屋的基础上,引入了“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立老年茶社、老年影视厅、老年照相厅、老年网吧、免费讲座、老年大学等,服务队伍人数已从最初的30多人发展到400多人,95%以上的人员经过考试获得初级护理员证书,其中30%的人员拥有中级证书。
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才匮乏。《xx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要求每个社区40%的办公用房用于提供养老服务,但在目前社区自身办公用房都没有完全达标的情况下,很难真正执行。有些社区由于用房紧张,1a级养老服务站(50平方米)至今未能落实到位,只能一房多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设施、功能、标准、供养水平都比较低。另外,有些社区养老服务站没有专职人员,就算有一般的工作人员,也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岗位培训,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服务水平不高,标准缺乏统一。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目前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很多是下岗职工,其中,又以年龄偏大的下岗女工居多,虽然他们经过短暂的服务技能培训后能够上岗,但是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并不高。而且,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再加上条件限制,各个社区在服务项目的提供上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多,有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有的服务质量较高,有的服务质量较低。
3、依靠社会偏少,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社区养老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社会组织不太愿意参与进来。目前xx区参与社区养老的社会组织共有39家,其中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站运作的只有21家,而且运作情况大都比较艰难。就算有社会组织参与进来,政府培育也不够,没有统筹利用好社会组织的各种资源,如医务人员、志愿者队伍等,要是没有更好的补贴政策,就会留不住项目,也留不住人,社会组织最终只能是自拉自唱,自生自灭。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4+2+1”的家庭结构与“老有所养”的需求,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和义务,而我们的思想认识仍停留在只重视gdp和传统的家庭养老理念上。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较差,导致老年人没有享受到普惠的社区养老服务。
2、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社区养老在总体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存在上层弱、中层空、基层虚的现状,机制运行缺乏统一标准,社区权、责、利不一致。同时,政府职能在社区养老中存在缺位现象,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培育不到位、投资社区养老服务的民间资本所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完善等。
3、财政投入偏低。据统计,xx区20xx年可用财政收入为49.58亿元,其中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总额为2898万元,占区财政收入的 0.58%。扣除机构养老的投入,用于社区养老的投入及补贴为463万元,仅占区财政收入总额的0.093%,与机构养老的'财政投入比为1:5.26。由于资金投入和扶持不够,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基础设施破旧更新不及时、建设不到位,服务项目也难以拓展,有些老年饭桌由于亏本无法长期运作。
四、关于完善社区养老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参考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观念,增加投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要充分认识发展和加强社区养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社区养老作为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老年人需求和促进老龄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养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社区养老财政投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例,保证每年给予财政上的支持,拨专款用于社区养老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2、统一标准,建设队伍,强化社区依托作用。区政府对社区养老的领导体制要有明确分工,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对老龄委机构独立强化,成立“关心老一代协会”;在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筹社区养老事务;在社区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具体承担社区养老的服务和管理,最终在全区实现统一服务设施、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质量的“三统一”标准。每个社区明确1名专职社工,专门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的服务人员,并分批选送他们到高校或培训机构学习老年服务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3、完善机制,激发活力,强化市场主体作用。尽快建立“党政主导,民政部门组织领衔,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养老提供菜单式订制服务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社区自筹、机构投资和社会捐助,实现多方位、多层次的资金筹集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开放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管理运营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逐渐将升级后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交由社会组织运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和最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过程。有关资料显示,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85亿,约占总人口的13.78%,老年人年均增长率达3.28%。西方国家是“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当社会进入老龄化的时候,已经有了很强的经济基础,实现社会化养老的能力已经具备。而我们国家则是“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社会化养老准备不足。作为我国老龄人口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离退休干部队伍自身发生着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两高期”的到来,高龄、空巢、独居以及生活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将越来越多,给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为落实国管局的工作要求,探索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新途径新办法,我们对离退休老同志关心的机构养老服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拜访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资委(机械)、国家安全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离退休干部局、广电总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xx市民政局老龄办、xx区民政局,参观xx市第一和第五社会福利院、汇晨、东岳、香山、蓰赢、曜阳国际、太阳城银龄、燕达国际等老年公寓及北京寿山福海养老服务中心、金梦圆老年乐园,到海南实地考察xx市委招待所、武警三亚疗养院、三亚鑫源和爱馨两个老年公寓,向第三协作组各单位发函,同部委机关老同志进行座谈和开展问卷调查等,在对机构养老相关政策、发展现状等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本报告。
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篇3
为了全面掌握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基础信息,摸清底数,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促进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我局于近日对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现状情况进场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建设情况
我县由于人口少,城市规模小,市场建设滞后。目前,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仅有3个,即:县农贸市场、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
1、县农贸市场。建于20xx年,占地1300平方米,经营面积1100平方米,年交易额约1000万元,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满足县城区居民生活需要。
2、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于20xx年,占地6100平方米,经营面积3500平方米,市场内有:门面房60间,1100平方米的综合超市1个。目前,主要经营:农副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电器等,形成一个综合市场。年交易额约4500万元。
3、农贸市场。建于20xx年底,占地2700平方米,经营面积1800平方米,目前投入试营。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
(二)社区商业情况
我县只有一个商业社区,即袁家庄社区。
截止6月底社区总人口约(含流动人口)10000人,城市人均消费5000元/人、年;各类商业网点108个,从业人员233人;营业面积4122m2,营业收入2692万元(不含金融网点)。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我市商贸流通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同其他城市相比还存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现代商业企业发展缓慢,龙头企业、大企业数量少,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小、档次低,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主要以个体、私营为主,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要素市场发展缓慢,传统流通业仍占主体,新型业态、新型营销方式尚在起步阶段。二是在市场建设方面,除几个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外,几乎没有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更谈不上统一核算、集中收银、配送。三是物流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专门的物流企业。四社区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规划约束力低,市场的形成还停留在自发阶段。
三、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已建市场。重点是城区商贸综合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交易环境和交易行为;其次,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市场商品品种,提升市场档次,充分发挥市场多功能作用。
2、加大对贫困山区县商贸流通业的投入力度。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议上级部门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尤其是对现有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对承办企业规模的限制,因地制宜,扶持一批符合山区小县人口规模、经济水平的商贸项目,比如镇超工程、县超工程等,通过项目带动我县流通业发展。县级政府也要对重要商品储备、农贸市场、定点屠宰等流通业基础设施,通过公共投入方式加强建设;对于农村市场网络和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应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支持具有社会公益特征的流通领域建设。
3、积极培育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培育龙头企业,是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对有实力的商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引进现代商业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快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转变。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商业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我县现代商业企业发展。
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篇4
城市棚户区旧有房屋的买卖纠纷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现实生活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和难题。被动迁房屋案件也明显增加。法院对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能否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否有效保障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城镇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房屋买卖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从已经审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原告是房屋出卖人的,诉讼请求大多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原告是房屋购买人的,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屋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取得了房款并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房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降低购房风险,购房人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二是房屋出卖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是房屋购买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四是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二、我国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有关规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虽是一类特殊的房屋买卖类型,但其交易规则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应遵守《合同法》以及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条件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每个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考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进一步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标的额比较大而且比较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往往以口头形式确定房屋买卖关系。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达,为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形式要求双方信用度较高,否则会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容易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一但一方反悔不予承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就会因无书面合同的认可,无法确认纠纷双方的合同效力。所以,应积极宣传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法律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主动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三、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认定:
第一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首先,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尚未发出,如果双方已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房屋出卖人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购买人依据该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只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而认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动迁封闭公告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和依据。
第二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人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买卖房屋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购房人出具了合理的价款,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不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后就一律认定为无效。无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行为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法院审判房屋案件也涉及到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审判房屋案件效果的好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院确认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认真研究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时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区2023年调研报告篇5
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农民集中居住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设资金不足、试点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等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不具备全面展开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地生财”,盲目推动拆村造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研显示,全国平均每六个村就有一个村在经历“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其中72.3%始于20xx年及以后。从全国范围看,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已经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阶段,建设热点已经从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转向河南、安徽、陕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设重点已经从城郊结合部、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转向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发达农村区域;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县市基本实现了农村全域社区化。但一些地方拆并村庄后,农民扩大就业问题没解决,生产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庄拆并不符合农民意愿。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需要高度重视。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调研样本的选取
事实上,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条件的一般是城市规划区、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发达地区,且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因此,在实践中,地理上远离城市规划区、农民就业和收入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大规模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应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调研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h省进行实地调研。h省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h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区。
第二,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力度较大,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数量较多,其所表现出的问题更全面和具体。具体到h省,我们将其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区域,每个区域按以下标准选取6个样本社区:
一是社区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
二是社区地理位置上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明确规划区的需远离当前县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
三是社区所在乡镇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
四是社区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农民收入以农业为主。按以上标准选取的30个样本的概况见表1所示。
二、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资金已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关键制约因素。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资金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投资,简称公共投资,政府是其主要投资主体。
二是社区住宅投资。由于社区住宅属于私人物品,因此,从法理上说,社区住宅投资主要应由农民负担。理论上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只需考虑公共投资的承受能力。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包括社区住宅在内的一切社区设施,事实上大多都由基层政府委托企业“统规统建”,且普遍采取bt模式进行建设。企业担当的是垫资者兼建设者的角色,在债务关系中,企业面向基层政府追索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结果导致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债务风险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基层政府直接面临公共投资债务风险。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公共投资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投资规模大。据h省省级部门测算,一个5000人规模的农村社区,其公共投资规模在2500万元左右。30个样本社区中,有10%的社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在1800万元到20xx万元之间,有80%的社区在20xx万元到2500万元之间,有10%的社区在2600万元到3300万元之间。30个社区的实际投资状况与h省省级部门测算的数字基本吻合,反映了h省的普遍状况。
二是公益性强。如h省的`“五通六有两集中”建设标准中,只有幼儿园、连锁超市能够通过投资形成直接利润回报,所以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有社会资本参与,一般也以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的方式出现。30个社区中,非政府资金在公共投资中所占比例仅为27%,很多社区根本没有社会资本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公共投资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是投资的主体。但由于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规模较大,导致各级政府层层下沉投资压力,普遍形成“乡镇自建,省市县财政奖补,各级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的投资格局。在30个社区里,公共投资中乡镇投资超过50%的达到25个,说明乡镇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但与主要投资主体地位不对应的是乡镇微薄的财政收入。30个社区所在的30个乡镇,20xx年财政收入最低的仅为350万元,的仅为1800万元,有87%的乡镇20xx年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30个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方面的投资与财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的达到4:1,其余28个社区两者比率均超过了0.3:1。公共投资数额巨大而自身财政收入微薄是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但30个乡镇的社区化建设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持续进行。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资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视潜在的债务风险。这种“借来的发展”只是带来了表面的繁荣,但埋下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导致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不断借债,来掩盖债务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利息计入本金而不断放大负债规模。 2.社区住宅垫资风险日益凸显。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住宅投资方面的垫资风险,在对30个样本社区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截至20xx年底,只有2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达到100%,5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超过30%,其余23个社区均在30%以下。也就是说,样本社区住宅普遍处于零星购买状态,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资规模和债务隐患,较公共投资数额更为巨大。调研表明,截至20xx年底,30个社区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资达1.3亿元,最低为0.8亿元,平均为1.05亿元。使基层政府难以回收社区住宅投资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给与农民住房需求相差较大。从表2可以看出,30个社区主导的住房形式是多层楼房,但大多数农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单门独院楼房。农民喜好单门独院楼房的原因在于,与农户旧宅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居住地点发生转移、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住房观念和习惯,且便于农业机械存放和家畜养殖。事实上,基层政府并非不了解农民的住宅偏好,但h省在20xx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了基层政府的住宅供给决策。20xx年,h省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这虽然是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了“原则上不建三层以下低层住宅”局面的形成,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民购房和入住社区的积极性,给基层政府带来的投资浪费和债务隐患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相对于农民购买力水平来说社区住宅价格偏高。30个乡镇全部宣称,以“成本价”面向农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实是,多数乡镇出于缓和自身财政压力的需要,将公共投资成本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都摊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实质上成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住宅价格相对于农民购买力偏高的局面。在30个社区中,住宅均价最低的社区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价的社区是1700元/平方米,30个社区的住宅整体均价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购买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价1250元/平方米测算,毛坯房的总价基本在15万元左右。而h省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7524,94元,农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区房价是农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说明的是,30个样本社区均属欠发达农村,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h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区房价与农户的购买力差距更大。同时,30个社区中能够贷款的社区仅为6个,且这6个社区的贷款额度每户均未超过3万元;其余24个社区都规定在特定时问内分次缴清,时限一般为1年。这导致不仅大多数农民无力购买社区住宅,而且也无法借助金融杠杆来提高购买力。在购买力和购买意愿均不足的状况下,社区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将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也是最终受益者应是农民,但不少地方却呈现“政府热、农民冷”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进行“株连式拆迁”和“突击式拆迁”。这种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20xx年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借增减挂钩试点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中央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动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农民被上楼”问题非常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该问题已较为严重。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问题,结合对30个样本社区的调研,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旧宅补偿偏低引发农民不满。在30个样本社区中,仅有1个社区允许农民购买社区住房不需上缴旧有宅基地,该政策具体规定是“政府免费拆迁复垦旧宅;旧宅复耕后归原有农户永久使用”;其余29个社区均要求“买新缴旧”,即购买社区住房“需无条件上缴旧有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房”,其中24个社区要求上缴给原有村集体,5个社区要求上缴给乡镇政府。在要求无偿上缴旧宅基地的29个社区中,有23个社区规定可以在购买社区新房时享受补贴,补贴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之间,这实质是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与拆除旧房的有条件补偿,但其对农民旧宅补偿明显偏低且附加强制性条件,而另外6个社区甚至不予补偿。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导致农民对于人住社区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
第二,不征求农民意见,进行强制性“整村推进”。调研涉及的30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要求“整村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推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经济条件、收入来源、住房状况、思想观念、家庭发展规划等方面呈现多样化特征,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认知、接受程度及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不以征求全体农民意见为前提的整体推进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多数地方政府不仅不正视农户的意见和个体差异,反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设置整村搬迁时间表,这自然会引发农民普遍的不满情绪。对30个样本社区的300户农户进行的随机问卷表明,100%的农户确认乡村干部在搬迁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农户坦诚自已是“被动搬迁”,只有28%的农户是“自愿搬迁”。
(三)农民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在30个样本社区中,有28个社区实现了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当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民生问题便更加凸显。调研表明,土地流转未能有效促进农民就业和收入增加,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第一,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28个社区,其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转的时间最低为10年,为20年,一般为15年;农民获取一般状况下农作物(h省普遍以小麦作为参照物)种植的固定收益,即约定的亩产小麦斤数乘以当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标准最低的社区按每年每亩600斤计算,标准的社区按每年每亩1000斤计算。以20xx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格1.12元/斤计算,这28个社区的农民每亩土地年流转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间。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再刨除物价上涨因素,这意味着以此计算的土地流转收益并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对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与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相比,农民的实际净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说明多数土地集中流转未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大多宣称通过农地规模化流转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资”。但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流转的区别。农地规模化流转只是作为催化剂,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一个契机和可能,但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事实上,这28个社区中有27个社区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给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而这些大户进行的农业生产虽可算作家庭农场,但并没有大量吸收农民就业,因为当前农业“从种到收”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劳动,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员或短期临时雇工也可完成。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的经营行为,只是生产规模的适当扩大,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所以并不能带来稳定的就业岗位。调研中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吸收大量人员就业的只有1个社区,该社区将土地规模化流转给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依靠该企业形成了小麦种植、加工、销售x的产业链条,从而带动了大量社区居民就业。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形成产业支撑,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区将带动就业的主要着力点都放在吸引二、三产业投资方面。由于县城普遍设立了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依靠优越的区位和优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业投资,所以新型农村社区依靠第二产业形成产业支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产业带动就业方面,由于人口规模小、消费能力弱,新型农村社区也并没有足够的优势。但30个样本社区几乎全部宣称“形成了产业支撑”。对此,我们把这些所谓的“产业支撑”归为二类:
一是紧邻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商贸物流业”为支撑,理由是乡镇街区商业相对发达。
二是完全不靠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为支撑,理由是农地已经实现了规模化流转。但深入调研发现,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农民搬入镇区附近的社区居住,并不代表已在镇区“商贸物流业”就业;农地规模化流转也不代表农业产业化已经实现,更何谈农民因此获得了就业岗位。30个样本社区中只有1个社区依靠现代面粉加工企业形成了农业产业化支撑,其他29个社区本质上都是基础设施发生变化的农村居住区,农民并没有实现市民化,就业机会并没有增加,甚至很多农民丧失了从事传统农业的生存手段,导致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的出现。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解决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农民甚至将遭遇生存危机。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欠发达农村强制推进新农村社区化建设,是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以牺牲农民利益降低建设成本,以高息借债或透支未来财政等方式来换得当前发展。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不仅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而且导致“三无”农民的产生,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尚处于个别地区的试点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对这些已出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及时纠正,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和激化。
由于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所以纠正的关键在于约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通过政策法规未解决。具体包括:第一,优化和严格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免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谋求土地利益的工具,从利益源头上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第二,严格落实20xx年中央1号文件“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的规定。各地应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规划,严格限制乃至暂时停止欠发达农村的新型社区化建设。第三,以农民自愿、资金充裕和产业支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启动的前提。第四,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第五,应加强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新型农村社区选址紧邻镇区,使之与小城镇形成一种相生相长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