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的调研报告7篇

时间:2023-11-07 18:05:02 分类:调研报告

随着这一阶段的调研工作结束,大家是不是都有写好一份调研报告呢,调研报告是调研事件的文字载体,是执行一项程序的书面参考,85报告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对土地的调研报告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7篇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1

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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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咨询委作者:日期:2009-12-24 10:38:2

5榆林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己一年,就贯彻落实的情况,课题组进行了调研,走访了6县区10乡镇12村,与见到的县领导、村干部、农民、规模经营者交谈,收集了县区农工部或农业局、市农业局的书面反映,对提供的数据汇总分析。综合点面情况,形成这份动态性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有进展

规模经营主体在成长

一、土地流转在全市有进展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农户承包经营权益长期不变前提下,分散的小土地经营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规模经营,以达到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增加收入目的,略语土地流转,在全市农村有进展,是大势所趋。市农业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前全市承包地流转万亩,仅占家庭承包地的%。这次调研,汇总10县区(不含横山、绥德)流转面积达万亩,占承包地万亩的11%。吴堡县2008年前流转6480亩,今年新增3100亩,全县流转达9580亩。占总承包面积的%,参与农户6053户、占总承包农户的31%。该县土地流转面积在扩大,牵动的农户在增多。子洲县流转万亩,新增万亩,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涉及18个乡镇、409个村、农户户,接近于全县范围展开了土地流转。

二、转让,转包是流转的主要方式

农民群众创造的土地流转方式,归纳起来有转让、互换、转包、租赁、委托、入股。就全市总体状况看,无偿转让、互换和有偿转包、租赁是主要方式,委托、入股也有进展。转让 互换 榆阳区今年以来,有万农户之间无偿转让承包地万亩,占总承包地的22%,占流转面积的100%。府谷县总计流转万亩,无偿转让达3万亩。佳县无偿转让万亩、互换万亩,分别占流转面积的28%、12%。农民自发无偿转让或互换承包地,多是口头约定,虽短期,但使受让农户得以连片耕作,尤其是减少了土地撂荒,为坚守农村指靠种地获得收益农民,增加了可经营的土地。随着土地流转的进展,将孕育出种植、养殖或兼业大户。转包 出租 定边县承包农户转包万亩耕地,占流转面积的%。米脂县转包万亩,出租5000亩,分别占流转面积的50%、%。承包承租多是县域种养加龙头企业,包租价格协商确定,包租期限较长,有的达20年,使承包承租方经营稳定、肯予投入。委托 入股 从多数县的情况看,依托这两种方式流转面积比例低,全市平均仅达4%。由此可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将有更多农户以地或入股或委托加入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现代经营形式、新型组织体系,即小规模大群体连片集中发展,将成为吸纳流转土地的主渠道。

三、规模经营主体在成长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手段,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逻辑推论,归集一点,即是要有规模经营主体来牵动。调研中,我们着重走访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看到经营主体在发育成长,有的己在一定范围发挥着示范作用。

——种植养殖兼业大户 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张志贤经营百亩水地,种植玉米、马铃薯,收获用做饲料,养猪年存栏300头,养羊年存栏70只。经营的耕地是全家7口人的30亩承包地,另70亩是自家地旁疏林地,打机井一眼,改造成连片水浇地。这70亩地,向村里一次性交付了租金,可长期耕种。定边县白泥井乡先锋村白成军耕种自家和亲戚家承包地80亩,种植马铃薯、辣椒等蔬菜作物,兼养公猪2头,母猪30头,向周边养猪户出售繁育的仔猪。这几年,白成军种植、养殖年收入接近10万元,是村里村外有影响的经营大户。我们在靖定农村看到种植、养殖、兼业大户,虽占农户的少数,但他们规模化经营、非粮化生产,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走出了增收致富的新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 米脂县高渠乡陈家沟村去年冬季组建了恒丰蔬菜专业合作社,计划在50亩坝地上建13座暖棚、20座温棚,另外在54家农户的庭院建小拱棚,形成集体和农户联合的规模经营,为县城居民提供无污染反季节蔬菜。今年5月,我们专程到陈家沟,看到建成的7座暖棚,己投入生产,黄瓜、西红柿可采摘上市了。合作社的苗床为各户育的菜苗,移栽小拱棚,长势良好。恒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对接市场,统一生产、统一销售,显示出规模经营优势。横山县响水镇驼燕村乔俊宏,将村集体围河造出的水地、在外打工农民撂下的水田,共计1000亩,承包到自己名下,全部种植水稻。同时,投资购置了育秧、插秧、收割、电喷机械,成为名副其实的机械化种稻大户。为影响带动周边农民种稻,为发挥自己拥有的农机作用和掌握的水稻种植技术,今年春上牵头成立了驼宏水稻生产合作社。50多户农民将5000多亩稻地,委托合作社统一耕作,各农户只出一定的服务费。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农民满意这样的组织形式,认为合作社解了农户单打独拼的难为事,各家不再为调籽种、购化肥、联系机耕劳心费时了。

——农业龙头企业 清涧县实施“公司十基地十农户”做法,壮大发展红枣产业,土地流转为红枣基地建设提供了契机。该县巨鹰、宏祥、玉林等枣业公司采取承包、租赁方式,己将近万亩枣林地归于公司经营。各公司加大投资力度,加快万亩红枣基地建设。今年6月,我们在该县宽州镇牛家湾村实地了解枣地转包情况。该村2000亩枣林地,杨文春承包了1340亩,其中山地1000亩、川地90亩、台地250亩,包金分别为45元/亩/年、450元/亩/年、300元/亩/年,今年起即行兑现。杨文春承包后,雇该村农民,每天男60元、女40元工资,补修了上山道路、建了抽水渗灌站、给全部地块上的枣树施了肥。在公司经营下,枣园的产量产质将显著提高,公司和农户也将实现双赢。

承包确权、流转无序亟待补课、规范

耕地撂荒、规模经营亟待纠正、引导

全市土地流转在县区、乡镇间存在差异,有的活跃,有的滞缓。一般说,活跃与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的社会保障有靠正相关,滞缓则负相关。

但是,就我市状况看不尽然。土地流转比较活跃的是南部清涧、子洲等县。如前所述,数万农户参与下、己有数万亩土地流转,表现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热切;红枣产业基地建设、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反映了党委和政府系列政策导向有力;正是农民和政府的合力推动着土地制度的调整、规模经营的整合。那么,滞缓则应从政策激励、示范引导不力,寻找差距和问题。

土地承包中的问题:确权颁证遗漏、耕地撂荒普遍。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多数村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至今承包合同不规范,有的只填写地块名称,未填面积、四至、承包期,有的未向承包户颁发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遗留的问题,己影响到当前的土地流转,因空口无凭,而不能达成有效合同。调研中,多数县反映农村耕地大量撂荒,不仅偏远山区,矿区和城郊乡镇也存在。横山县韩岔乡吴新窑村,全村286户,有耕地4100亩,举家外出160户,近500亩地撂荒。一些外出打工农民,虽不种地,仍享受各项惠农补贴。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当前农村的紧迫工作,有关方面应依法纠正耕地撂荒,指导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补课,为土地流转打牢基础,给农民承包经营权长效“定心丸”。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信息不通达。就全市看,土地流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多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更无建档和公证。因此,很难保障双方权益,埋下了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调研中了解到,有农民认为转包土地,就是买卖土地,卖了地就失地了。于是宁肯撂荒,不肯转包。土地流转,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但有形市场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就全市看,各县区都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平台,流转双方全然在盲目状态下进行。县乡应尽快设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构和开通信息网络,规范流转行为。

流转经营中的问题:适度规模未达预期、存在非农流转用地。全市2008年百亩以上规模经营万亩,仅占流转面积的15%。这次调研,各县区未能提供规模经营户数和用地,但从新增流转面积,多是个户间无偿转让分析,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与预期相距甚远。需要引导,有待一个渐进过程。在我市,土地应向马铃薯、玉米、红枣、小杂粮、大漠蔬菜、羊只等特色农业产业项目用地流转。这既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又可增加流转收益。但是,借流转把耕地用于非农经营严重存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城郊乡镇的水地,被诸如汽车销售店、驾校、废品收购站租赁。有关方面应给予高度重视,尽早清查纠正,恢复耕种。

工作开展中的问题:激励政策不落实、试点工作未进行。市委、市政府15号文件提出激励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细列有13条。调研中,我们了解多数条款未落实,既有规模经营主体底子不清,又有奖励资金财政未列预算难以兑现。1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开始,各县区选择1—2村试点先行,2009年全面推开土地流转。调研中,多数县区未能列出试点村,也就无从谈及试点经验、典型引导。可见,对市上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传达贯彻是滞后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当然不能罔顾现实条件硬性实施强力手段,追求所谓进展平衡。但是,也不能不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试点示范、政策激励行之有效,是应当采取的有力措施。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党委书记挂帅

推进土地制度调整、经营体制创新

市委、市政府15号文件提出9条促进措施,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很有针对性,认真贯彻落实会使问题逐一解决,也会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在完成调研报告写作中,我们觉得无须就存在问题,再提解决的对策,而仅就工作指导谈几点建议。

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集体向农民家庭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说让农民获得自主经营权,这极大的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时间推移,农村社会变迁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市场经济。农民必须适应顺应自给自足让位市场交换,或者离土务工兼业,或者组合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创造、选择了土地流转这个方式,其实质是转让土地经营权。这是又一次土地制度的调整、经营体制的创新。我们与几位县领导座谈,大家都感受到农村系列改革中,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最具潜力,有提升生产力水平,提升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意义。大家的共识是推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既看重土地制度调整的经济功能,又顾及其保障农民就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与社会性质,要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取稳妥的工作方式方法。

二是承认各地差别、分类指导。党委、政府的政策对土地流转有着巨大影响。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如离土务工,如留守务农,则有着他们自己从当地实际出发的考虑。也就是说,农民的选择是相当理性的。这意味着农村的变迁方向,是政府和农民合力作用的结果。这导致了在总体方向相同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在各县区会有相当大的差别。我们在调研中,倾听来自基层的意见,认为要承认差别、分类指导,尤其要记取农村工作的历史教训,不搞一哄而起,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因时制宜、取渐进的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依法推进流转、做到规范有序。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认识土地流转的优越性,要从政策层面推进流转,这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土地经营权益己从法律层面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从程序到运行,也有法可依。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规范运作、有序开展。调研中,我们感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应在今冬明春组织送法到农村活动,让更多农民放心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政策激励需要,依法推进不可或缺,我们在工作中要侧重依法而行。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2

最近,我就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良好,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加大力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一、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我市把积极推动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的主要措施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20xx年底止,全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98.37万亩,占全市农用地总面积的10.7%;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达到9.07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2.91%,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流转形式多样化、经营主体多元化、地区发展差异化的特征。

1、流转形式多样化。表现为转包转让的比重最大,租赁次之,其余依次是入股和拍卖。一是转包。这是一种短期的、季节性的流转方式,一次流转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如茶陵县烟稻产业区烤烟种植一般采用这种流转方式,上半年烤烟种植大户转包部分农户承包耕地种植烟叶,下半年由原承包户继续种水稻。转包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总面积的36.24%。二是租赁。为目前我市承包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之一。租赁期限一般在二年以上,耕地租赁不能超过承包期,"四荒"资源及林地租赁可达到30年,甚至更长。目前租赁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总面积的28.52%。三是"股份制"。也有叫股田制。承包农户以自己的承包耕地经营权作为股份,融入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实行按股分红;劳力参与生产,领取工资。承包农户获取股份分红和劳务工资双重收入。如攸县网岭镇北坪村金岭农民经济合作社。全村24个组中20个组,450户农户、1600余亩连片耕地加入合作社。

合作社保证每年400斤稻谷/亩的最低保底收入返回给农户,农户还可以享受60%的合作社分红。四是拍卖。村组将种植条件差,常年无人耕种的"四荒地"收归集体,由集体统一连片重新开发,收入归集体所有,开发后也可成片拍卖发包,这是丘岗地开发的主要形式。"四荒"资源、水面或原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是通过拍卖,拍卖期可达到50年或更长。五是托管、互换等其他形式达18.66万亩,占18.97%

2、经营主体多元化。表现为农业生产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成为流转土地的受让主体。一是专业大户经营流转土地。全市受让100亩土地以上的经营大户有359家,经营100亩耕地以上的经营大户有97家,经营林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大户有43家,农业生产专业大户的流转土地占总面积的11.8%。二是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流转土地。全市有146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了土地经营流转。如攸县大和谐农业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由11个村50名社员自愿联合组建,拥有水稻种植面积3000亩,粮食加工企业3家,规模种植示范户30户,不仅壮大了合作社,也为出租土地的农户人平增收近200元。三是农业加工企业经营流转土地。全市先后有129家农业加工企业采取"公司+基地"的模式,积极融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受让土地4.9万亩,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如醴陵市保丰农业发展股份公司以市农业局为技术依托,实行机械化操作,今年发展优质稻、瓜果、蔬菜1762亩,明年将扩大到3000亩,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四是其他经济主体经营流转土地。由于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初步形成了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投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格局。据初步调查,目前全市土地流入的家庭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等达10万多户,涉及的农户达到8万之多。

3、地区之间的差异化。表现为经济发展越活跃,农村土地流转需求越旺盛,土地流入经营的形式越多,效益越高。首先是流转规模差异明显。从全市五县市来看,流转面积最大的攸县达15.4万亩,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16%;相对最少的炎陵县流转面积2.9万亩,仅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42%,相差5个百分点。其次是流转的价格相差较大。由于受地域、用途、效益和非农产业比重等因素影响,流转价格差异很大。全市农村耕地流转亩均租赁价格达到200元/亩·年;最高、最低的分别为80元/亩·年和500元/亩·年,上下相差6倍多。流转林地价格最高、最低的分别为3元/亩·年和30元/亩·年,上下相差10倍。从各区县市内部分析看,越是农业生产效益高的地方流转价格高。第三是土地流入经营形式差异明显。就城郊而言,土地流转的需求相对十分旺盛,受让主体更加多样化,在流转后经营形式上形成了以休闲农业为主,加工业、市场服务业、规模种养业等共同发展的格局,其土地流转的效益相对较高,有的高达800元/亩。

二、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经调查分析,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存在四个因素。

1、观念滞后、社保不力--流转意愿不强。一是少数农民思想保守。受小富即安思想或对政策理解不透的影响,担心土地长期流转于自身利益不利,不敢与经营户签定长期流转合同。特别是一些近城农民考虑建设征地利益问题,宁可抛荒也不愿流转给别人耕种。二是部分农民对土地依赖性强。长期以来,农民都是以土地作为生存和就业的保障。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缺乏务工技能的农民,更是依靠土地养家糊口。三是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乏力。一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担心岗位和社会保障不稳,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甚至连一些长期在城市工作、甚至有住房的农民,也不敢放弃土地。如xx县一吴姓农民,在xx做蔬菜生意十七年,收入十分可观,全家均在城市生活,但家里的土地只是委托亲属耕种,对放下土地仍有顾虑。

2、规章缺少、监管缺位--流转规范不够。当前我市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协议责权不明的多,明确的少。调查显示,目前全市有流转合同的仅占25%,真正责权明确、条款完整、内容全面的合同流转少之又少。其原因:一是缺乏操作性强的流转规则。如没有相应的具体的规范操作程序,统一编制的流转合同书,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等等,使土地经营权流转无从下手。二是缺乏中介组织服务平台。全市仅醴陵清水江等个别乡镇开始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外,绝大部分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中介机构一片空白,土地流转供求双方信息不畅。三是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

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但受多方面影响,相关部门和乡镇只对土地矛盾纠纷进行处理,而对农村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引导、规范与监管,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状态。

3、层次较低、方式单一--流转效益不高。突出表现为"三低"。一是土地流转比重低。据调查,目前全市耕地、林地、水面、荒土流转比重分别为11.2%、6.7%、11.1%和6.5%,流转的土地真正进入了专业化生产、公司化经营的只有11%左右,远落后于江浙等东部先进地区。二是流转层次低。当前,农村土地流主要是转包、出租两种方式,占流转总面积的60%以上,农民只得到单一而且低廉土地租金,农民收益较低。而股份合作等新形式全市仅2.7万亩,为流转总量的3%。三是流转集中程度低。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兼顾性与土地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的矛盾,土地流转集中程度低。有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条件谈不妥,就使业主难以实施土地成片规模流转。全市最大种粮大户攸县符和平租赁耕地810亩,分散在新市、大同桥两镇21个村的125户农户,土地流转的分散,降低了农业规模效益。

4、设施较差、主体不足--流转基础不牢。一是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全市仍有相当部份的农田水利设施落后,特别是山区农田的交通、地块状况很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二是经营主体规模不大。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滞后,作为土地流转主体之一流入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总量明显不足,全市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加工企业仅129家、合作组织146家,不能满足全市大规模土地流转的需求。三是承包关系的不稳性。部分村级组织随意调整土地,无视"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一年调一次"。这些造成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导致承包关系不稳定,阻碍土地流转进程。

三、对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和建议

1、积极探索,创新流转方式。要在稳定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按照"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鼓励多形式流转土地。农户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要大胆创新、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农户自愿联合流转、农户委托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如保丰公司采取的以土地入股、以现金抵租、以实物抵租、公司免费租种早稻,晚稻返回农户耕种的租用模式。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如醴陵市清水江镇土地流转托管中心模式。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如攸县北坪金岭合作社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连片开发经营流转土地的模式。打破行政区域,鼓励以整村、联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流转,如新市镇种粮大户符和平租用新市、大同桥两镇21个村125户农户810亩耕地的联镇联村租赁规模化发展模式。同时探索有效的流转办法。如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可由村集体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接转方经原承包者同意可以将取得的土地再流转等。总之,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符合"三个不得"原则,就要不拘形式,不论性质,大胆闯、大胆试,创造土地流转新路子。

2、加强管理,推动流转有序进行。一是抓紧制定流转发展规划。尤其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各乡镇、村的土地流转要围绕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特色农业等抓好布局。106国道和主要公路沿线的农业走廊和特色种植基地、休闲农业观光园、科技示范园和"一村一品"专业村等作为土地流转发展的重点,形成"村为点、镇为线、区为面"的土地流转新格局。二是保障流转双方的利益。积极开展换发承包土地经营权工作,力争在今年底之前完成全市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发证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严格农村土地流转的民主程序和行政报批程序,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建立备案制。加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流转的经营内容,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利益,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3、扶持引导,促进土地向大户集中。要尽快出台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性文件,制定并落实好土地流转中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及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土地以及规模经营大户流转集中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目标考核,重点培育一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部门要制订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政策,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对业主流转开发初期紧缺的资金,银信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允许土地规模经营企业和种养大户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并给予收费优惠。三是整合涉农资金和资源。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涉农资金,促进涉农项目资金向土地流转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对土地流转开展较好的地方,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着力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4、夯实平台,规范土地流转运作。建立健全政府和市场两个流转服务平台。政府平台主要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专门机构。建议县级经管局加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牌子,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托管站,赋予其职权,负责抓好农村土地流转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包括出台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流转审批程序、合同签订签证、流转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协调处理机制,调处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培育流转纪经人、健全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制度等,为推进土地流转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信用环境、服务环境。市场平台主要是成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按市场化规则有效配置土地,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评估使用权市场价格,实现公平交易。建立土地流转供需和市场价格等信息库,为土地流转供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搭建经营项目、生产基地与流转土地之间的桥梁,打造全省、全国知名的农村土地流转对接服务品牌。真正做到流而有向、流而增效、流而有序、流而无忧,流出活力。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3

一、基本情况

大桥镇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镇,是江山西北部的“粮仓”。全镇共有耕地面积16052亩,其中水田面积15213亩。全镇总人口19383人,其中农业人口为16474,占84.99%;共有劳动力10314人,其中外出劳动力6087人,占59%。

为建立现代农业经营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综合效益,妥善解决保障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大桥镇党委、政府积极引导广大农户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已有2296户农户参与土地流转,面积达到6176.9亩,其中今年新流转土地526亩,累计流转土地占全镇水田面积的40.6%,占有土地使用权证14788亩的41.8%。参与连片流转30亩以上的主体有41个,涉及农户1219户,流转土地面积3669.9亩,连片流转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59.4%。农户之间流转面积2197.68亩,涉及农户866户,占流转面积的35.6%。

二、土地流转主要特点

全镇流转土地6176.9亩中,流转给专业大户的面积为4666.9亩,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1330亩,流转给工商企业经营的有0亩。从近几年的土地流转情况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以转包和出租的形式为主。在流转总面积6176.9亩中,以转包和出租形式流转的面积分别为20xx.9亩和3466亩,分别

占了32.5%和56.1%。

2、以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各类专业合作社参与规模土地流转比较突出。我镇新生粮食专业合作社和振农植保专业合作社承包土地面积分别为2480亩和450亩。

3、土地流转年限多样。以承包期1-5年及5-10年最多,分别有2925亩和2162亩,占总面积的47.4%和35%。

4、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并存。季节性承包不付田租,普遍用口头协议达成;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大多有书面协议。目前,已签订流转合同的面积为3716.9亩,占总面积的60.2%。

三、初步成效

1、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流转促进了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臵,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有人无地种和有地无人种的矛盾,逐渐形成了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2、探索了农村经营机制改革的新途径。土地按照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进行优化配臵,面向市场生产优质、短缺、适销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商品率,较好地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农民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的转变,推动了农村社会进步。

3、推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促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从事二、三产业,有效地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外出打工月收入约在1200—20xx元之间,年收入普遍达1万以上,农民一手拿薪金一手拿租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三产业用工

需求,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

4、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土地流转,一方面农户可就近务工或外出寻找新的挣钱门路,同时又可获得土地租金收入。土地经营权向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集聚,建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实现了社会化大生产,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

5、推进了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通过规模集中连片流转,为机械化服务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去年全镇共完成机插面积3785亩,机耕面积13820亩,占全镇耕作面积的67%。对农户开展水稻统防统治服务,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防治效果。保丰、振农等5个植保合作社为739户农户开展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到8540亩,占水稻种植面积的41.4%。

6、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行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后,业主普遍采用先进生产技术,运用机械化设备,推行企业化管理,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江山市新生粮食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无公害大米已经通过国家农业部认证。同时,大桥“寿欣”牌大米已经通过了qs认证,进入超市实行上架销售,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四、存在问题

1、部分基层干部求稳怕乱思想较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不少基层干部存在着求稳怕乱,少找麻烦的思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引导不力,服务滞后,使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农户之间自发流转状态,影响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的进程和流转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2、流转手续还不够规范,矛盾时有发生。农户间的流转大多为口头协议,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附着物处理、有关赔偿条款、土地被征用后的承租户损失补偿等缺乏明确具体的约定,流转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农户的委托手续也不够规范。

3、土地流转信息不够对称。由于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尚未形成,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得到有效沟通,使流转受阻。而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从而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造成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混乱。

4、承包农户非理性惜土情节加重。一方面,随着粮食定购任务、村提留、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田已无任何负担,效益明显提高,使农户不肯轻易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田征用增加,被征农田得到各种补偿,农户可获得现实利益。有的农田处于交通线或开发区沿边,虽然现在还未征,但部分农民认为这些农田迟早会被征用,有现实利益可得,因而,原承包户一方面不愿流转给大户,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对流转费期望值过高,超过了受让方的承受能力,使流转双方难以达成。

5、土地流转中部分村级组织定位不当。当前由于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工商资本尤其是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大户等土地流转需求呈快速增强趋势,但个别村干部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或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村级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直接参与并组织土地流转,扭曲了正常的土地流转关系,甚至违背农民意愿,强

行推行土地流转,有的还以流转管理服务费的名义变相截留流转收益,侵害了当事人的承包权益,扭曲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

五、几点对策

1、注重引导,强化服务。要积极引导,热情服务,多做工作,落实好配套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离地经营创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及时化解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完善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依法管理农村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2、加强考核,有序推进。把土地流转工作列入村级考核,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考核责任制,并对土地流转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3、健全机制,规范操作。一是始终坚持承包方的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行政推动,坚决纠正任何以土地流转为名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行为。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节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形成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规程。对农民与农民之间自发形成的短期(如一年内和季节性)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进行登记造册;对土地流转承包期2年以上以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为主体和村集体组织为主体的重点抓好书面协议完善,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明确种粮直补归属等问题,减少土地流转的纠纷。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特别要严格规范大户、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认真审核其农业经营能力,保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加强土地流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4

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来源于规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则是在授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居民用地)70年不变。但70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交还给国家。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重新登记。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论何种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既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于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何处置?我国居民房屋折旧期限(不等于使用寿命)普遍为30到5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灭失。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的矛盾。当然,如果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那么,在房屋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应当允许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土地使用权续展与赔偿

观念问题解决之后,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续展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我国,土地出让金为一次性缴纳,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可以按照土地的价值,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计算的标准,并且依照标准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失去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当一个社区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收回该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人口密集的商品房住宅楼里,这样的问题可能会经常出现。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种集体谈判机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由政府按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与业主委员会集体谈判,谈判的结果适用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照谈判达成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合同,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把所有权问题转化为债权问题,在小范围内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在大的范围内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问题。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

在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到一级市场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和土地的保值增值情况,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人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到前后规定的连续性;第二,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必须考虑到土地的实际用途;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土地的不断增值,必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

现在,不少人希望在内地建立类似于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作为典型的殖民地,香港在港英政府控制期间,为了从土地中汲取财政收入,创建了独特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强调土地政府所有的前提下,为了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将部分土地用名义地价的方式,租给一些机构。其他大量的土地,公开拍卖,并且将拍卖所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很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寄生性、权宜之计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内地绝对不能盲目全盘照搬。

制度设计不周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从长计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上物的使用寿命,争取做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的使用寿命相统一。对于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已经出现的房屋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果重新批租土地,或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必将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房屋所有权所牵制,使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变得支离破碎,土地的效用难以发挥。

在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期限之后,对那些地上建筑物具有长久存续价值的,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权续展。但要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对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可以将地上建筑物捐赠给国家,或者捐赠给他人,由他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权续展中出现新的不公。假如土地使用权人只需要缴纳工本费,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会落空;假如土地使用权续展费用只是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处于被虚化状态。只有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公民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长期存在,并且不受土地所有权约束,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当然,在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我国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分期分批缴纳的方式,随时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期限和边界,国家通过及时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在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征收不动产税,防止部分公民购买房屋,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5

办事处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与吉林省xx市胡力吐乡、万宝镇接壤,西与突泉县永安镇相连,北与旗内白辛、古迹、巴拉格歹三个办事处毗邻。全办事处辖10个村,29个自然屯,47个社。辖区总面积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1699.84亩,全办事处现有4806户,其中外出1140户,总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现有农业人口xx人,占总人口的76.53%,办事处现有妇女6696人,占总人口的42.7%。通过土地排查清理结果显示,xx办事处有861名妇女丧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农业人口7.17%,有1207名儿童没有土地,占农业人口的10.0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一、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丧失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婚姻流动性和土地不可移动性原因

由于婚姻习俗,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

(二)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妇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妇女婚后就很难取得承包土地。

2、妇女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原因很难去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婚后实际上就变向丧失了。

3、一些愚腐闭塞的思想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泼出去的水,嫁出门的女”,婚后的妇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长辈们剥夺了。

(三)新生儿童无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办事处现有1360名儿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岁,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无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儿童在没有出生时,就预示着其土地权益被剥夺了。

二、保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建议

1、要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自觉性。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移风易俗,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本质上改变部分群众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眼下农村妇女和儿童没有土地的实际问题。

4、建议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方面的措施,对荒滩、荒地进行改造,解决一部分妇女儿童没有土地的问题,从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5、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体所有,分配给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6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三、妇联组织参与解决的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篇7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就单纯的土地管理而言,无外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方面。我基层所地处山区农村,辖区地面大,人口分布广。由于长期工作在农村,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较多的问题存在。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2)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如撤乡并镇后的原各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站等单位)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文章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 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2)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 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使农户真正明确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决少数农户合 同外耕种土地和空有合同,实际无地的问题。

(3)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二)建设用地方面

(1)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做到该批的依法审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最好能改现在的村、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批为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村、乡出具依法用地证明,国土部门独家批准,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

(2)规范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如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建房占用非耕地可不交费,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补偿必不可少,建设用地不交费显失公平。

(3)杜绝搭车收费。在规范本部门收费的基础上,要从根本上 杜绝乡镇村搭车收费。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盘活空心村闲置土地。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越权批地现实非法占地的问题,主要是乡镇村违法行为比重较大,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在具体操作上的局限,基层所对乡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深感力不从心。因为,村有为集体、为群众的事实掩护,乡镇有地方经济发展的权力干扰。为此,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不仅是一线执法者要提高“敢”和“勇”精神更重要的是应该在规范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的具体操作依据,提高操作手段上有一个根本的创新。

《对土地的调研报告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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