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事故调查报告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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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事故调查报告篇1
摘要:
20xx年11月15日下午3时20分许,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杭州地铁一号线萧山湘湖站工地发生坍塌事故。事故造成约10人死亡,13人失踪,20余人受伤。事故造成了约4962万元的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分析,引起这次地铁施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过程不规范,现场施工人员严重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和理论储备,以及业主和相关工程负责人对缩短工期的操之过急。此外,此项工程还出现了层层转包的违规行为。安全教育的欠缺和施工方法的不规范等多方面原因铸成了这起惨痛的坍塌事故。
关键字:
土体坍塌,违规操作,不合法转包
一、事故背景
(一)工程概况
1.事故项目名称:杭州铁路一号线建设工程
2.项目内容:建设中的杭州地铁1号线项目,线路总长48公里,共30个站点,项目工程总投资220亿元。其中投资约为82亿元的机电设备项目,由杭州市地铁集团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联合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建设并获得25年的特许营运权。
3.铁路概况:车站为地下三层上下重叠的岛式站台结构,车站长161.75米,宽36.6米,深约27米,呈矩形状。最上面层是站厅层,中间层是设备层,下面则是站台层。
(二)项目投资主体,参加各方基本情况及工作关系
1.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杭州市政府直属企业,负责杭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营运与管理及其他相关的多种经营服务。杭州地铁运营分公司于20xx年8月成立,为杭州市地铁集团下属单位,主要负责杭州市轨道交通地铁运营与管理。
2.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
3.分包单位:
(1)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土木工程施
工为主导产业,主要经营范围,涉及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各类桥梁、隧道、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给排水及建筑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预制构件生产、制造、安装和销售,其他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施工机械租赁、维修及混凝土加工销售等。
(2)设计单位:持有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建筑智能化、境外工程承包、工程监理、测绘、勘察综合类等多项甲级证书
4.监理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同济大学对外服务的大型监理咨询和项目管理企业,工程领域涉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造价控制、项目管理等。拥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水利、电力、通讯等十多项专项监理甲级资质。
5.监管部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6.项目投资主体与参建各方关系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过程
20xx年11月15日下午3时20分许,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杭州地铁一号线萧山湘湖站工地发生坍塌事故。一场猝不及防的灾难使杭州成为全国的视线焦点,路面坍塌的长度75米,并下陷15米,正在路面行驶的11辆车陷入深坑。一个长达100米、宽约50米的深坑被瞬间撕开,现场路基下陷6米。来自施工现场东侧河沟以及断裂的地下自来水管、排污管的污水淤泥倾泻而下,淹没了很多失踪人员。
事故发生后省市区各相关单位全力展开救援工作,省市公安消防武警调集近千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抢救伤员,排除隐情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切断电力、自来水,为现场抢险创造条件,地铁集团组织100多名技术人员进行抢险查漏落实现场的安全措施。事故调查组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建设厅和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以及市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经过考察研究,认定了事故情况和责任。 此外,各机构协调配合,完成了以下相关任务的分配:事发地点的排水和维持秩序、查漏工作,由萧山区负责,公安消防配合;被困施工点人员的抢救工作,以公安消防为主,施工单位配合,施工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由地铁集团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伤员的抢救工作,由市卫生局和萧山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细查,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严处;并且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此类恶性事故再次发生。
三、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操作原则不规范
一、基坑的开挖必须分层、分段,且开挖时间不宜过长,每次分层开挖控制在3米,分段开挖保证在15―20米;二、基坑必须先支撑后开挖,并把握好支撑的细节,基坑的变形要求在受控的状态;三、注意在雨天环境下基坑的及时排水,在完工后,要立即加固混凝土,确保基坑不变形。在事故地点那种松软的土质,挖的太深太快,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编号为010107―sj的湘湖站施工设计书中可以看到,塌陷的该段工程在设计图中被分成了38段施工段。每段由8米、9米到7.8米不等。现场土质含水量较高,这样的地质,不仅要基坑内降水保证土质干燥,基坑外也要降水,使得内外压力差尽量减小。然而就事故现场,施工部门并没有做坑外降水。
2.施工过程中业主方过于求快
由内部文件显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中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为招标的“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湘湖站~滨康路站(19号盾构)”工程,中标时间为20xx年7月24日的合同中标金额为30621.4188万元。而此次塌陷的湘湖站,原施工计划在20xx年12月完成。
虽然杭州地铁已提前开工,但在具体站点的施工上,工期仍在一再加速。20xx年初,位于钱江新城的杭州地铁1号线市民中心站成型,这个站点的建设时间从常规的两年左右压缩至13个月,整整提前了11个月。
3.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甚至不培训就上岗
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几乎只有“戴安全帽”。就在杭州地铁出事前的11月12日,深圳地铁一号线项目经理部还组织过年轻的技术人员进行学习。而学习的内容,竟是本应熟练掌握的中铁四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4.“项目部管理”成了转包
中铁四局一公司当时采取项目部的方式管理,后将中标工程分割成若干段,以“综合包干单价制”的方式分包给借用正规公司牌照的大包工头。而大包工头则将自己的劳务二次发包给了若干个小包工头。小包工头们则在开工前临时雇用毫无经验、刚刚从农田洗脚上岸的农民工。中铁内部的一位知情人士承认。大致的程序是,公司组建项目部,由少数资深工程师带年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再发包给小工头负责具体施工。
5.地铁路线多次改动
地铁本来是越直越好,尽量取直。但出于对地铁经济的憧憬,杭州地铁一开始,就被各方的商业利益所影响,对路线进行了多次的改动。
(二)间接原因
1.施工技术问题
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2.土地太软造成土地滑移
土质太软造成的土地滑移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土质流失性强、来往车流量大、雨水浸泡等原因造成了基坑内外压差较大,当内外压差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土体移动就不可避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能根据土质条件的变化灵活应变,遵循动态设计、动态施工的原则,是不会出问题的。
(三)事故性质
根据对事故原因分析,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本事故是典型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
(一)主要责任人:给予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丁狄刚、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剑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春雷、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李辉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杭州市建委副主任裘新谷行政警告处分。
(二)次要责任人:中铁四局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河川,中铁四局集团总经理许宝成,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焦杰,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卫,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姚松柏,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院长张文禄,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
(三)受害人:对事故家属和受害人进行安抚和经济等赔偿,并对所有在职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确实落实安全工作。
(四)承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对承包人所做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同时承包人、建设方、监理单位以及当地建设部门也应结合事故调查和分析作出相应整顿和反思。具体整顿和措施可如下:
1.坚决防止和纠正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和推进安全发展的理念不动摇,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体施工人员都应时刻牢记:可能发生的事情就一定会发生,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牢记于心!
2.开展建筑、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在建施工、监理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工程,以及大跨度、深基础、高支模架、高层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等技术新、施工难度大、工艺要求高的分部。
215事故调查报告篇2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社会重要问题。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职责迫在眉睫。近两天,我学习了教育局王主任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讲座,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三、我们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事实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应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透过学习培训,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215事故调查报告篇3
1.工程名称:金壁贯融3#、4#、6#楼
2.事故发生时间:xx年10月 27日 5:00到5:30
3.事故类别:
4.事故级别:
5.事故详细经过:(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中央花城4#楼18层料台处,由于工人在料台拉砖时,阳台与吊料台连接处,一块模板没有固定好,工人在拉砖时,不小心坠落到16层。一块铺在通道口模板落下,砸伤一个本班组,支厨房卫生间反梁模板工人,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7.事故原因分析(以专家分析为准)
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8.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通过这次安全事故,我们工地的每个工人的安全意识差,现项目根据3#、4#、6#楼,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楼层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楼层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参加调查人员: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壁贯融项目部(ii)
215事故调查报告篇4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架防护、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15事故调查报告篇5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15事故调查报告篇6
xxx: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军,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技术负责人胡震(高级工程师);施工员左春梅、徐军;质检员毛顺荣、邓云;安全员王明、刘后勤;材料员姜华;造价员刘海英。
二、项目主体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郑运春。
(三)施工单位: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
三、事故死亡人身份概况:
罗中英,女,汉族,1935年1月15日生,籍贯:利州区宝轮镇宝兴路99号,工作单位:宝轮煤矿。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3月24日 星期一,上午10:04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广旺矿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宝轮煤矿跃进小区7#楼基坑临原有车行道路边。
(三)事故发生过程描述:由于7#楼基坑临
原有车行道路边,在基础开挖时堆弃土方堵塞原有道路交通,20xx年3月24日上午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派由何先军(机械驾驶员)驾驶50型装载机挖土,上午10:04在施工作业时,由于装载机斗未降落阻挡前方视线,在车前行时擦挂后当场碾压致死正在机械前倒垃圾的当地居民罗中英(车辆碾压致双足、双手、胸腹部伤害)。施工单位值班专职安全员王明在事故现场。
(四)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真积极安抚死者后事,通过保护现场、报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州区建设局)及告知死者家属等程序。大致情况如下:
1、宝轮派出所当场了解记录案情后,将司机带到派出所接受继续调查。
2、施工单位派专人(蒲伟)看守事故现场并按当地民俗习惯对死者进行了必要程序(如:覆盖尸体、放鞭炮、烧纸等)。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责其施工单位端正态度积极确保死者后事。
4、得到上报电话后,建设局质安站、利州区安办、城建大队、火化厂、地方政府等相继到场指导事故后续工作。
整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4日
215事故调查报告篇7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况
20xx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xx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到达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xx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状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必须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xx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望疏忽,在碰撞前一向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取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状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决定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状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必须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必须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必须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推荐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透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推荐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资料。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潜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职责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持续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取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个性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潜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个性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状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推荐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透过“链网工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生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面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行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带给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口航运业发展同步进行,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推荐如下:
1、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工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目前状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高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带给咨询服务。
4、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人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进一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而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广大船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心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对船公司行业管理
目前许多船公司以挂靠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状况和船员配备状况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无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推荐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行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忙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