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应急预案7篇

时间:2024-02-11 14:22:05 分类:实践报告

大家了解如何制订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吗,人们在碰到某些险恶事故时,需要启动应急预案,下面是85报告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7篇,感谢您的参阅。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7篇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1

为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货物运输车辆、所有驾驶员及所有从业人员。

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原因及后果

1、类型:交通伤亡事故、火灾和自然灾害事故。

2、事故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强超强会等违章行为。

(2)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突然失灵、车胎突然爆裂等造成车辆失控。

(3)道路状况差、视线不良。

(4)环境因素的影响:雨,雾、台风等恶劣气候。(5)其他因素:行人、骑车人违章和其他车辆违章等。

3、可能后果:车毁人亡、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成立公司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简称应急小组)

组长:陈军副组长:兰贺章

成员:闻锡涛、高金祥

2、应急小组各成员主要职责:

(1)组长:现场指挥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对副组长以及其他成员进行具体的分工。

(2)副组长:配合组长完成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成员完成组长交付的工作任务,对事故的善后工作进行处理。

(3)成员:完成组长交付的救援任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注意事项

应急救援小组应设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安全区域,并且配备防爆照明、高音手提广播、通讯等设备设施。

五、应急保障系统

1、应急救援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事故时,应急救援小组按照组长的指令

立即实施应急救援。

2、组织应急保障队伍

公司成立应急工作小组:交通运输组

负责落实应急抢救的各类车辆,应急行动时,按指令迅速将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到现场。

六、交通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1、重视安全教育

定期召开驾驶员例会和月安全活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2、严格检查制度

(1)认真落实车辆定检制度,严格每天的出车、营运、收工的车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严防带病车辆上路驾驶。

(2)开展经常性的路检路查,控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章行为。

(3)坚持24小时值班业务

公司应急小组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应保持畅通。

七、急处置程序

1、驾驶员的应急行动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且向应急小组报告.

2、应急措施

根据现场情况,驾驶员应该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人员受伤时,立即求助过往车辆或者人员,抢救伤员。

(2)车辆着火时,立即利用随车灭火器灭火,同时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请求救助。

(3)报警:请求当地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护,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受伤人员数量以及程度。

3、应急行动

(1)应急小组接到事故后,立即判定应急级别并且向应急小组组长报告,按照组长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调动应急工作小组实施应急救援。

(2)应急小组相关成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行动。

(3)抢险人员清点完毕,伤亡人员全部送往医院治疗或善后处理,伤亡人员家属已妥善安置。

(4)确认现场不会发生次生。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以科学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合阳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合阳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合阳县辖区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由县政府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1.3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4)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5)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1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工矿商贸行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等),交通运输事故(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遵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合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报县政府备案后实施。

(4)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合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委第一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各常委、县政府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各镇(街道)、部门、相关下属单位以及驻合单位、重点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应急委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全面领导全县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4)分析总结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下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县应急委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管理相关文件以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记录、处理与报告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镇(街道)、部门、下属单位、驻合单位、重点企业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合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委成员单位:政府办、宣传部、人武部、总工会、团县委、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洽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气象局、煤炭事务中心、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供水公司、供电分公司。

主要职责:

政府办:在县应急委领导下,按照领导指示、安排,及时召集各部门、各单位参加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相关会议,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各级工作组的接待和保障工作。

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等常识;负责加强突发事件舆情的监督管控,按规定及时发布抢险救援等信息;协调新闻媒体,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和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和民兵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来合支援救灾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部队报告请求支援。

总工会:督促指导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宣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调事故伤亡职工相关抚恤和理赔工作。

团县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县应急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知识宣传和抢险救援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县外应急志愿者队伍。

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处置等职能。指挥调度全县综合救援队伍以及各行业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全县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经县政府委托授权,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全县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突发事件物资保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救灾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督促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协调督办医药、粮食、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民生主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指导和协助恢复重建项目编制和申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恢复重建

教育局:负责编制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下属单位、各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师生紧急疏散,做好学生安全避险工作;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学生掌握自救互救本领;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做好县域内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单位抢修通信设备设施,保障各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或事故区域易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协调配合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所需大型机械装备,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配合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看守所、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民政局:做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保障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指导各镇(街道)制订和实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和接受救灾捐赠。

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加强森林防火的预防管理,发现火情及时处置;负责县域内应急避险场所规划工作;积极参与各类抢险救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技术支持,协助城管局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抢修;负责全县建筑施工、燃气经营站点及燃气管网的日常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各运输企业、公路施工单位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交通系统各站点的配合协调工作;负责开辟应急通道,组织公路、隧道、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维护,打通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加强对道路、桥梁等险情动态监测以及隐患治理。

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库、淤地坝、堤坝等水利设施监测,并指导应急抢险、排险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水安全,并做好临时供水协调、准备工作;负责县域内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各类农业园区、果蔬冷库、畜牧养殖以及涉农项目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畜禽防疫和疫情监测,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开展各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造成的文物损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组织做好a级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和网吧、ktv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转送救治伤员,安排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危重伤员;配合做好遇难人员尸体的处置。

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抗震救灾及抢险工作;配合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受灾群众在应急避险场所的安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特种设备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本系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工程隐患排查治理,会同住建局组织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评估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受灾群众避难场所的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社会商贸物资稳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配合做好宾馆、超市、农贸市场等商贸企业及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各镇(街道):负责组建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建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各自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协调各类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洽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开展所辖景区应急救援工作。

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负责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空气、水质、土壤及饮用水源水质等污染物监测和组织监督防控治理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隐患排查,防止污染扩散。

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煤炭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专业矿山救护队以及兼职救援队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或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煤矿事故救援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和管理;负责向外界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外界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应急委或应急管理局指令,组织县级综合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协调现场其他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供水公司:负责生活供水管网建设、维护和抢修,保证群众生活供水;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电力设备事故、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县级相关指挥部指令安排组织快速修复相关电力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安装临时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电力供应。

本预案未纳入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常务副县长担任,也可根据需要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专项应急指挥部自行转换为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对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分级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合武警中队以及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汇报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4工作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类突发事件对应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评估;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主要职责: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类型,会同各成员单位实施抢险救援、搜救伤亡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

成员单位: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镇(街道)卫生院等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调动县域医疗资源,就地抢先救治危重病人,及时转运伤员。

(3)警戒疏散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各镇(街道)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可报请县应急委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协助。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经合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事故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工程机械、材料及电力、排水、通风、灭火等设施;负责食品、生活日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负责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保障事故现场电力、通讯畅通。

(5)信息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信息,组织舆论引导。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总工会和各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受灾人员安置和灾后重建,协助受灾人员社会救济(包括心理救助);确保安置点各项生活用品的供给;实施受灾区域环境监测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2.5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在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经开区、洽管委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准备工作。

3.2监测

各镇(街道)、经开区、洽管委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各镇(街道)、经开区、洽管委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已发生一般事件、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态可能扩大,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3.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层级。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事件已经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事件已经超过Ⅲ级标准,县政府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发布Ⅱ级或Ⅰ级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预警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3.3预警行动

(1)发布Ⅳ级(一般)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工作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警后,在Ⅳ级(一般)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⑧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密切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相关风险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各镇(街道)、经开区、洽管委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民兵情报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信息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0、119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单格式附后)。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作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县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县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信息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向属地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4.3分级响应

县应急委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迅速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满足应急响应的条件(响应的具体条件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属于需要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县应急委批准实施。必要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达到iv级(一般)响应时,由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当突发事件达到Ⅲ级(较大)及以上,由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展开先期处置的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4指挥与协调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牵头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镇(街道)会同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转化为需要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时,各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需要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统一指挥或指导各镇(街道)、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县应急委报告;对各镇(街道)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②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县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③应急委组织、协调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④必要时,依法调用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⑤其他相关应急措施。

(5)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6)当中、省、市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在中、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8)在突发事件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指挥机构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相对严重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协调。

(9)全县或部分地区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按上级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实施。

3.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调度、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确保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保护重点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现场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正常。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持;要求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及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

3.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信息。

3.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县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5.2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应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2)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3.5.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4.1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合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综合性消防救援保障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民兵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合部队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请求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镇(街道)、各部门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2经费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4)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镇(街道)、经开区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物资装备保障

(1)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经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镇(街道)、经开区、洽管委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要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对事发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相关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

4.7人员防护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各有关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9公共设施保障

县发改、工信、住建、应急、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事发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4.11科技和技术保障

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12区域合作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发布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在编制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

5.2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部门、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5.4宣传与培训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发布后,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应急与响应、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5.5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合阳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

3.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4.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

5.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6.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单(样表)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3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乡辖区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指导思想

以_为指导,以全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年为契机,根据省、市、县要求,充分认识到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将事故降至最低水平,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能及时抢救,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乡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负责乡辖区各条路段交通安全。

具体责任路段如下:

(三)各项具体分工情况

1、警戒保卫工作,由乡派出所所长肖孟志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派出所、交管办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跑。

2、现场处理,由县一中队队长牵头负责。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解释等工作。

3、医疗救护工作,由卫生院院长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和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镀层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4、善后处理工作,由交警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交警做好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及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输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三、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乡人民政府、交警中队,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4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疫情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一、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主动抢险

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出现后,要把救助人员生命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实施救助,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尽最大可能展开救援工作。

2、迅速报告、及时处理

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出现后,当事人、目击者及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及时开展应对灾害事件工作。

3、依法管理、强化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预防为主、保护财产

宣传普及防治知识;提高防护意识;提高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积极抢救财产,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领导

1、有效开展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处理工作,学校突发疫情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成立现场指挥部。

2、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根据突发疫情灾害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并落实救灾措施。

3、学校成立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总指挥:校长、书记(法人)

副总指挥:副校长(分管安全领导)

成员:中层以上领导、各处室主任、年级组、班主任、保安

由校长担任救援总指挥,(副校级领导)任现场指挥。

抢险行动组组长:xxx

成员:xxx

疏散引导组:各班班主任

通讯联络组:办公室

人员救护组:校医

后勤保障组:总务处

4、职责范围

抢险行动组负责发生灾害时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营救,尽力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疏散引导组负责指挥师生转移到安全场所;

通讯联络组负责对内对外的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

人员救护组负责为现场伤员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护,并在第一时间就近送至镇级以上医院;

后勤保障组负责妥善保管从现场抢救出来的物品,对贵重和危险物品要派专人看管并逐件登记造册,以免重复损坏、丢失;为现场救护工作提供车辆、水、食物等物资服务工作。

三、预警预防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学校成立学校疫情灾害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并明确人员具体职责;平时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卫生常识教育,学会自救的措施和技能,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师生演练。

2、建立预警,信息收集

关注上级疫情预报,落实迅情预警预报措施,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正确应对。

3、落实值班,及时报告

强化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白天、夜间专人负责看守,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领导小组成员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如实、详细地向上级做出汇报,确保报告数据详实、可靠。

4、建立队伍,保障供给

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随时待命,听候调遣,准备处理突发事件。购置保障物资,确保用得上、足够用。

5、安全自查,规范管理

学期始末,对学校进行拉网式安全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还要经常对建筑物、树木,排水,供电、厕所等组织检查,针对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食堂、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6、常抓不懈,养好习惯

(1)保持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通风换气。

(2)少去或不去人群聚集的地方活动。

(3)饭前便后要洗手、正确洗手。

(4)加强锻炼,保证休息,增强体质。

四、监测报告

(一)突发事件监测

建立突发疫情灾害事件的监测系统。健全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年级—校医),学校要进一步排查,将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患病病人,进行登记,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疫情灾害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障信息畅通。

2、严格执行学校突发疫情灾害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3、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五、处置流程

班级处置流程:

1、日检:每早关注学生的健康状况,统计出勤人数。

2、报告:一旦发现疑似病人,立即告知年级、校医。

3、劝说:发现身体不适或发热学生,必须劝其看病,在家休养。

4、记录:及时统计患病具体情况(班级、人数、症状、就医情况、上课情况、目前康复情况)并上报学校。

5、跟踪:每天知道患病学生的身体状况,做好跟踪观察。

6、家访:积极做好患病学生的家访工作,经常保持联系。

7、消毒:做好班级室内外消毒工作,停止集体性活动。

8、观察:对痊愈后返校学生及其他同学,加强观察了解。

学校处置流程:

学校一旦发现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1、事故发生。学校保持镇静,沉着应对,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并组织教职工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2、紧急救援。根据事故性质向公安、交警、应急、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救援,使灾情较快得以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3、事故现场。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听取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抽调抢险队伍、物资,协同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对受伤人员展开救援救护,就近送医院治疗,并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

六、善后处理

1、应急状态解除由学校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

2、突发疫情灾害事件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灾后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调查灾情损失情况,伤亡人员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灾后现场处理、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及重建等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4、对在突发疫情灾害事件中,隐瞒不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抗令不遵等事件与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2)依法监管,统筹管理。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4)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5)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6)因地制宜,城乡统筹。

(7)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8)公众参与,军民结合

(9)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威海军分区和91329部队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市城乡建设委主任、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武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日报社,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旅游局、安监局、铁路局、民航局、广播电视台、地震局、气象局、水文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市内主要河、库防御洪水方案以及抗旱预案、跨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实施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以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市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各项防汛抗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以及省政府、市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1)市委宣传部:会同威海日报社、广播电视台,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企业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协调保障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者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以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保障抗洪抢险车辆通行便利。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以及落实防汛责任制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7)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市区筹集和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以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勘察和防治地质灾害。

(11)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加强城市防汛排涝、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以及应急供水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3)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在与气象部门会商的基础上,负责雨情水文的测报和发布,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水毁工程修复计划;负责监督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与恢复以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15)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以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属地市区政府(管委)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16)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

(17)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发生和流行。

(18)市旅游局:负责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期旅游景区(点)以及游客安全工作。

(19)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20)市铁路局:负责铁路工程以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21)市民航局:负责机场以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22)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报;向市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时通报震情,指导防震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以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4)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25)威海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26)威海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的应急准备,保障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27)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以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2.2办事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作为市防指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防指、市防指的指示;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河道、水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以及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道、水库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沿海地区防台风方案;督促各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指导城市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情、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为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提供参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防汛抗旱事故和表彰先进。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和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市区指挥机构

各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区防指),在市防指和市区政府(管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市区防指由市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当地部队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其他指挥机构

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要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同级防指。

(2)各级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同级政府和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属地市区防指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水库发生洪水时,属地市区水文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20分钟内报市防指,为市防指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立即上报市防指,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险情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向上级防指报告,在2小时内报告市防指。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和需采取的措施等。

③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造成溃坝时,要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河道工程信息

①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报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转报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属地市区防指要立即报告市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告市防指。

②当主要河道等出现险情或者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可能决口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要加强指导或者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并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要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较大级别以上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市区政府(管委)及其防指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指要加强旱情监测,全面掌握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属地市区防指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续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堤防防护的城市要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要制定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工程抢险方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满足应急需要。各市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汛物资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标准定额储备。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严格执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责令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对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3.2.2河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者市防指授权属地市区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市防指和工程所在市区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各级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河流、湖泊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市区要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发生过山洪灾害的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其中,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市区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2.4台风与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指。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区防指要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市区防指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各级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工商、港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以及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并组织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灾害多发区的潮水位监测,做好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沿海市区政府(管委)发布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指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指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并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指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2.6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属地市区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指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指要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指要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各级防指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河道所在市区防指按管理权限制定,并报同级政府(管委)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必须严格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指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属地市区政府(管委)或者防指审批,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3.4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者出现跨市区的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或者出现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汛情、旱情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当其他河道、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者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或者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属地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提醒社会公众关注。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2)进入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时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3)市防指负责市直属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属地市区防指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属地市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救灾等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管委)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报告市防指;社会公众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影响到邻近区域的,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在向市防指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市区防指通报情况。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属地市区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者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管委)和市防指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报请市应急委启动i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主要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者决口;

(2)我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大中型水库垮坝或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我市发生特大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包括我市中心城市在内的多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防指,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各级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防汛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财政局及时落实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市铁路局、交通运输局、民航局提供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各市区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报请应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我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我市发生严重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我市中心城市发生极度干旱或者包括我市中心城市在内的数座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者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及时落实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市区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某条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我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小(一)型水库垮坝,或者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我市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周边数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我市中心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者包括我市中心城市在内的数座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并报告省防指;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市区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防指或者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1)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

(2)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5.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汛办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市区防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6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4.6.1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属地市区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当地部队、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者突击抢险。

(2)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各市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属地市区防指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汛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由属地市区防指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者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属地市区防指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立即通知相关镇(街道)或者村(居)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要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或者市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属地市区防指或者有关部门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属地市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置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风暴潮灾害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指。

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台风、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指。

沿海市区各级防指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潮堤工程责任人到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防指督促相关市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水库、防潮堤进行抢护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临时超蓄的水库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者就近港口避风。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以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要组织抢收抢护。

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指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立即到岗到位,坚持24小时值班,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或者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地区,由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风暴潮预报。水文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流、湖泊洪水预报。

海上作业单位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船只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落实防撞等安保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运用水库、河道做好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要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要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洪水预警地区和山洪、滑坡易发地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要及时组织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新闻媒体要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当地部队和武警部队要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

各级防指要及时向市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属地市区防指负责,尽可能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减少灾害损失。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属地市区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要通过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市防指负责人要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市防指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抗旱工作,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要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省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宣传。

(2)严重干旱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各市区防指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省防指备案;督促市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宣传。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市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指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防汛办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同级防指批准后,可向上一级防指上报。

(4)凡经本级或者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属地市区防指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市防指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市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按程序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属地市区防指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

4.9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后,属地市区防指要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

(2)属地市区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属地市区政府(管委)或者市防指决策参考。

(3)属地市区防指迅速调集相关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者救援工作。重大险情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市防指视情况作出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属地市区防指要按照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者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属地市区政府(管委)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和防指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市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请属地市区政府(管委)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慰问及派出工作组

(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或者市委、市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者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①受灾范围为1个市区的2/3以上镇(街道),或者农作物绝产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②1个市区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以上,或者1个市区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①受灾范围为1个市区的1/2以上镇(街道),或者农作物绝产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②1个市区死亡人数在12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者1个市区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亿元以上。

(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者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汛办协调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5)各市区防指可参照上述市慰问及派出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3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属地各级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要及时归还或者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属地市区防指协助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4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1.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威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主要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其中,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市防汛办要组织市防汛抗旱机动队,作为市专业抢险队。各市区根据情况,组建市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市防汛抗旱机动队由市防指负责调动。各市区需要市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持时,由属地市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需要其他市区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持时,由属地市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或者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威海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区政府(管委)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要向属地市区防指的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属地市区政府(管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请示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1.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指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资金保障

(1)各市区政府(管委)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市财政局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者抢险救灾专项应急资金,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3)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局根据响应等级安排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5.3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各级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汛办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资;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各市区防指要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2)抗旱物资储备。市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市级储备的抗旱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市区政府(管委)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指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城市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3)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市区防指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市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市区防指申请调用的,由市区防指负责补充。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者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要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以及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以及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抗洪抢险车辆通行便利。

5.7通信保障

市防汛办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各级防指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8供电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科技支撑

(1)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并与省防指及各市区防指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情、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部门,提高雨情、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有关部门、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情、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对洪水的实时和优化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应急需要。

5.11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者旱季,各级防指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指要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善后工作

属地市区政府(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1)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市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属地市区政府(管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物资补充

结合防汛抢险物资实际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1)尽快修复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的功能。

(2)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4灾后重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相应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每年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7.2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09〕73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6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公路交通洪涝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公路桥梁通行,对损坏路段、桥涵和其它交通设施实施及时修复,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减轻公路桥梁灾害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抗旱条例》、《国家防洪抗旱紧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系统防汛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不可抗力或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公路桥梁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3、工作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预防洪涝灾害和强化公路、桥梁排水设施的安全管理放在防洪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和险情,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2)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灾情的发展情况和对公路设施现状的影响,科学管理,优化调度,保障安全。并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3)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和公路及桥梁险情,应快速反应,组织人员、机械全力抢险救灾,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分级负责、加强督察。公路桥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单位、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要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局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

1、指挥决策机构为光山县交通运输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2)部署和组织本系统防汛督查和人员物资、机械车辆准备储备,督促检查水毁公路、桥涵的修复,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的有关问题;

(3)制订和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工作方案和预案,并上报指挥决策机构,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

(4)负责本单位防汛经费和应急物资、车辆机械的计划、管理、调度,以及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调配;

(5)开展防汛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抢险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6)研究解决有关防汛抢险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2、综合协调机构是防汛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股,联系人:何健;办公室成员由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上级部门以及防汛指挥中心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到位;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信息报告,及时向防汛领导小组报告;

(3)负责灾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信息的发布;

(4)及时收集汇总各种工作信息,综合有效评估灾情,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具体情况;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6)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具体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组,分别为:抢险恢复组、转移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1)抢险恢复组

抢险恢复组由公路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所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当路面、桥涵冲毁或中断时,要立即修复便道,确保车辆安全通过;负责对易受洪水威胁的公路、桥梁以及危桥、险桥等交通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巡视,排除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和加固,确保安全度汛;负责完善危桥、险桥、易发生水毁路段的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对重点桥涵、边沟、河道等排水构造物的维护和巡视,确保排水畅通;负责公路新改建、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尽量避免施工材料、机械设备财产损失。灾情过后,要尽快对受影响的路段、桥梁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尽快恢复灾情损坏的水毁路段,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2)转移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转移安置和后勤保障组由执法所、运管局、海事处、汽运总公司、光山客运公司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人、车、物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协助公路交通救灾物资的`运送,组织机械、车辆、人员抢险救援。

三、汛情分级

共分为四级:

(1)Ⅳ级蓝色预警

a、5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b、发生局部性的洪涝灾情,灾情继续发展;

c、县境内河、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即发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时,重点地区大部分尚在防御标准范围内。

(2)Ⅲ级黄色预警

a、5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b、县境内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c、县境内河、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坝或已垮坝。

即重点地区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地区已超过防御标准。

(3)Ⅱ级橙色预警

a、10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b、县境内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县境干流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

c、县境内河、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即大部分地区已超过防御标准。

(4)Ⅰ级红色预警

a、10个以上乡镇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b、县境内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县境干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c、县境内河、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即发洪地区大部分已大大超过防御标准。

四、防汛处置措施

1、一般汛情(Ⅳ级蓝色预警)的处置

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汛情,主持汛情会商;组织防汛趋势分析,提出对策措施;督察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洪水准备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及时传达上级防汛指挥部部署、指令、意见,并督促实施。

局防汛办公室:负责人进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做好信息汇总和传达报送工作。

2、较大汛情(Ⅲ级黄色预警)的处置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岗到位,并做好以下工作:主持汛情会商,研究调度方案;根据汛情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对策;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汛情、灾情和抗洪抢险意见,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情况。

工作组、防汛抢险队伍要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或开通临时便道,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交通畅通,并及时向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3、重大汛情(Ⅱ级橙色预警)的处置

交通系统防汛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岗到位,并做好以下工作: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指挥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救灾救援工作;主持汛情会商,研究制定对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作组、抢险防汛队伍进岗到位。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排查公路桥梁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明确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

4、特别重大汛情(Ⅰ级红色警报)的处置

防汛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防汛指挥部扩大会议,通报汛情、灾情,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决定实施重大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决定特大洪水抢险救灾的其他重要事项。

全部工作组进岗到位,各司其职,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五、宣传报道

局防汛办公室应按照县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进行抗洪抢险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抗洪抢险等有关信息,上报有关灾情动态。重大灾情宣传报导、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次生灾害处理

在灾区易发生灾害的道路和桥梁,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检测、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减轻财产损失或消除灾害隐患。

七、预案的宣传教育和演练

局属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抢险救援和协助转移等工作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便捷运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应急反应能力意识。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篇7

1、总则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公司所管车辆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某施工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管车辆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成立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安全质量监督部、设备管理部、综合事务部、项目部、分公司交通管理负责人

2.2公司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管理部。

电话:

负责人:

紧急电话:巡警110救护120。

2.3职责

2.3.1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3.2组长全面负责应急抢救工作并适时发布指令。

2.3.3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组织机关部门对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负责检查对应急预案的布置和落实。组织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和协调工作,评价并完善预案。

2.3.4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公司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负责交通事故接报警并通报保险公司,组织抢救和交通事故协查工作。

2.3.5相关成员负责通讯联络,车辆救援,伤员抢救及现场保护,协助调查交通事故,项目部、分公司、分别制定本单位预案。

3、应急响应与实施

3.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同乘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3.2在报警抢救伤员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并需要说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及现场伤亡损失情况。

3.3应急领导小组长在接到报告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指令相关部门或人员立即进行处理。

3.4积极查找现场目击人,详细记录目击人姓名,单位或住址。为事故调查提供证据。

3.5设备管理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逐级反映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4、纠正与完善

4.1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对各自的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评审修订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4.2公司设备管理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单位的应急预案修订及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经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交由事故单位实施。

5、附则

5.1本预案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5.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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